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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潤法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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聶樹斌案的口供分析
來源: 德潤  Time2017-12-09
作者:劉家輝
 
    從5月4日的網路上得到聶樹斌案的一審的口供以後,熬夜兩晚進行梳理,終於把他的口供涉及的關鍵數據統計出來。根據該口供統計結果,可證明警方誘供存在,並排除聶作案的可能性。
我的方法是在EXCEL表格上進行統計。這是我經常用的辦案方法。只有在表格上,才能方便進行對比。先用一張表格做一個初步的資訊處理。需要統計的數據一共10項,分別是:供述的時間、地點、辦案警官、供述的作案時間、聶對康的描述、作案過程、關鍵證據(襯衣來源)取得、回家情況、筆錄名稱及頁數。
    一共要製作三份表格。表一是最繁重的工作。供述的時間、地點、辦案警官、作案時間、筆錄名稱及頁數都很簡單,對照往上填寫就行。但是案情及人物必須進行盡可能全面地錄入。我先按案卷的頁碼進行錄入。很可惜網上圖片頁碼有一頁缺頁,還有許多不清晰的,只能盡可能還原。我用表二進行處理,按時間先後進行排列,對具體案情進行精練表述,然後用表三進行統計分析。
從網上獲得的案卷中,聶案口供一共是9次,分別是:1994年9月28日、9月29日、9月30日、10月1日兩次、10月9日、10月17日、10月25日、10月31日。
經過上述錄入、處理和統計,數據分析如下:
一、關於作案時間,聶共交待過五次,都沒說具體是哪天。按其94年8月初未到廠上班,車間主任對其批評為界定點,9月28日交待是批評次日,29日交待是當日,10月1日交待是次日,10月9日只說8月初的一天,幾號記不清,10月17日交待又是當天。以上日期可見,聶不清楚作案日期是哪天。作案日在車間主任批評次日和當日之間反復。
二、聶對康的描述一共是三次,分別是9月28日:30來歲,身高1.50米多,長圓臉;10月9日:年齡25、6歲; 10月17日:有1米5、6的樣子,中等體態,臉是上寬下尖,30來歲。從三次描述可見,聶對於康的年齡和長相並不確定,尤其是10月9日供述,年紀比康小了10歲,差別巨大,另長圓臉和上寬下尖顯然有較大區別。
三、關於關鍵證據即那件花襯衣的來源和取得方式,聶一共說了六次, 9月28日交待:襯衣在三輪車把上搭著;見沒人下自行車走到三輪車那拿走,偷是為了自己穿,不知男式女式,沒試;9月29日寫的“檢查”上說:“從三輪車把上看到一件舊的半短袖上衣(男式女式不知道),我想這件上衣我穿著一定合適,要了他的吧。”10月1日兩次交待:“從張營村一個堆破爛的地方取得花襯衣。從一堆爛磚頭上,反正是髒東西上撿到。員警問為什麼原來說放在三輪車把上?聶說,原來我沒記清,經過今天上午到偷衣服現場看,記起來不是從三輪車上偷的衣服。10月17日,又交待從三輪車把上取得。9月28、29日最先交待從三輪車把上取得,後經10月1日兩次確認是堆破爛的髒東西處得到,但在17日卻又說是三輪車把上取得;10月25日,交待從破爛堆上取得。10月17日才說從三輪車把上取得衣服,25日又說了不同的地點。且取得方式與9月28日下自行車走過去取不同,是沒下自行車,兩腳著地後,一手扶把,一手從破爛堆上拿了花上衣。
從以上關鍵證據花襯衣的取得來看,供述不穩定,出現交叉反復,取得的地點及取得方式都不同。事實上收破爛的梁老先生在9月29日及10月22日的證詞中均對丟失花襯衣不確定。再說,聶對男式女式都不知道,怎麼知道自己穿上一定合適?
四、最重要的作案過程,關鍵細節沒有一次一樣。
(一)、最早的供述是在9月28日,很詳細,筆錄共10頁,按動作精練成15個大致情節如下:1.搭訕康,把她別到道的西側,她推自行車準備往北走;2.我就下自行車,放倒我的自行車,再抓住她的自行車後椅架;3.她喊人,我打了她兩巴掌,撕打,拽她到玉米地;4.用拳打她頭致其昏迷;5.脫褲子準備強姦。想起倆自行車在路上,怕別人看到,又提褲子取路上倒的兩車推進玉米地;6.為勒她,拿車把上的襯衣。正好她醒了,就用衣服勒了她;7.怕離路近,就把女又往地裏拖了兩米多遠。此時不忘記觀察玉米倒伏情況;8.第一次強姦未成功。因為她的褲衩只脫到膝蓋下邊;9.褲衩全脫下來時發現她的鞋一只沒有,一只是紅塑膠涼鞋;10.第二次實施強姦成功;11.怕她醒了又勒了她幾下,扒下裙子帶上褲衩走;12.後更正先脫裙後勒;13.把她的自行車往玉米地裏推了推,然後車攛玉米地內了;14.出玉米地拿她的連衣裙和褲衩往西走,到西邊小道裏的爛草堆裏埋了衣服;15.往北從新華路走獲鹿縣就回家了。員警問把她的自行車攛到什麼位置?聶說:在這個女的北邊2.3米的地面。車把朝東,倒向方向沒看。自行車比女的躺的地往東一點。(案卷第P051)
 
(二)9月29日的“檢查”總共滿滿的5頁,與28日的供述大部分一致,細節上有2.先抓住她的車把而不是後椅架,聶抓了車把後才下車,將車放倒在地,與28日抓康車放倒車的順序不同;8.直接脫下女褲衩強姦,與9.28聶說先把女褲衩脫到膝蓋不方便致第一次強姦不成功,脫了褲衩才成功不同。29日稱因第一次強姦是兩手扶地,送兩三次沒成功,然後單手扶地一手扶自己小便處才成功。
(三)10月1日交待用自行車別倒女的。共4頁。拽女到了地裏打昏直接強姦。事畢才用撿的衣服勒人。與以前的供述不同,直接是別倒,不是別康女到路西下車。進地強姦沒有談到自行車在路上倒著的事,沒有談到強姦的細節,也沒有說勒人的衣服怎麼到手上的。
(四)10月9日交待,直接將女從拽到玉米地裏說,用拳頭打昏女後,與1號交待的不同,用撿的衣服先勒脖子,然後撩裙扒褲強姦。起來穿好衣服,又勒了她脖子就跑了。10月1日、9日的筆錄很簡單。
(五)10月17日交待很完善。共計8頁。與前面交待的不同:1.此次女被別後推車向南,聶先用右手先抓住她的自行車把,後下車,車倒在路上,女往前推車。與28日交待的第2點不同,女被別後是掉頭向北,此次卻說向南。2.與10.1交待直接別倒女也不同;3.實施強姦時先脫褲衩到膝蓋下麵,第一次未成功。與28日因脫到膝蓋不方便第一次沒成功不同,也與29日所述完全脫下女褲衩不同,而是褲衩在女膝蓋上時,單手扶地單手扶自己小便處往裏送才成功,雖然都是兩次才成功,但供述的三次每一次的細節都不同。4.第二次強姦成功後,事畢先用脖子上的衣服勒了勒她,28、29日交待的是先脫裙後勒。5.然後脫裙,又脫了她的褲衩,與28、29號交待的脫裙帶上褲衩的情節不同,因為本次交待的是褲衩只脫到了半截,還得與裙子一起脫下來。最後才能拿著這兩樣東西藏起來。
(六)10月25日的筆錄共6頁。警官問話,你強姦被害人時,把她的連衣裙撩到什麼位置?聶答:前面撩到了胸部,背部撩到了她的腰上,屁股下麵沒有墊著裙子。強姦完以後沒有擦小便處,從她身上爬起來直接提的褲子,那天回家後洗了澡就洗了衣褲。這段是給女裙子和褲衩上沒有檢出精斑作注解。
(七)10月31日筆錄共5頁。聶供述,那女鼻子和嘴都出血了,但出得少,好像沒流到她的裙子上。員警問,你在北郊區分局交待的情況屬實嗎?聶說:大的情節都對,強姦那女的情況對,作案時間跟偷花上衣的地點,還有被害女出血情況沒說清楚。我強姦完以後離開現場時,那女的不能動了,不是昏迷著就是死了。此口供是給女裙子上有少量血跡但沒有檢出血型作注解。
這兩天的口供是為了給送檢的裙子褲衩檢測結果準備的。
在2015年山東高院的聽證會上,原偵查人員穀某2005年3月26日證:“聶口吃得厲害,一天說一點,所以他交待了三四個晚上,才把整個犯罪過程交待清楚。”我很想知道口吃的聶樹斌交待了三四個晚上的筆錄是什麼內容?如何從一點一點然後在28號交待出來這麼一份細節完善的供述的。在這份供述中,聶將自行車往裏推時,車倒下距屍體2.3米!這充分說明聶口供不是自己供述的,而是員警幫寫的,只有員警經過現場勘驗才清楚那個準確的數字。另從聶準備實施強姦,又想到兩車倒在路上去推車;發現涼鞋的情況;觀察玉米倒伏的情況,都與一個實施強姦的犯罪分子注意力的分配完全不相符合,且與通常語言習慣不符合。這份最完善的口供證明警方是事先做好的筆錄,但由於太關注與勘驗現場的情況相符,反而畫虎不成而類犬。
五、作案後的表現
    作案後的表現與犯罪分子通常倉皇出逃的情況不同,聶兩次交待作案後準備到同學家睡但沒有,又在電影院人群集中的地方待了一會。又想等同村人一起回。這說明聶不怕別人看到他。根據當地的氣象資料,94年8月3日到5日天天有雨,泥土濕粘。難道聶剛從玉米地實施奸殺,身上沒有任何打鬥泥土痕跡?下午6點多鐘天還大亮著。那康女的反抗能量一點都沒有在聶身上看到,事實上康還習武。根據筆錄,聶竟然沒有受任何傷。
    員警只關注到聶說謊拉料車壞了的事。根據聶車間主任提供的證據,聶的確是負氣出廠,然後好多天都假裝上班,必然會對父母撒謊。警方只關注到作案時間,卻沒有關注到聶供述中隱含的他的正常思維。
    經過以上的證據比對和分析,除了警方隱藏28日之前的筆錄,造成公眾對警方重大不信任以及證據的真實性存疑,即使憑藉現有的幾份口供,仍可以得出結論,聶作為奸殺康的口供證據虛假。以上分析可證聶的口供是警方一點一點誘導出來的,但是由於聶不是兇手,他對作案的關鍵細節怎麼陳述都會出問題。畢竟謊言是難以記住的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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