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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潤法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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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商在大陸欲成立公司,若其他股東想要用知識
來源: 德潤  Time2018-03-30
作者:鄭瑞倫
問題摘要:
請問台商欲在大陸與其他股東成立合資公司,其他股東欲以知識產權出資時,應注意何種事項?
諮詢解答:
依據大陸地區公司法第27條規定,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,也可以用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等可以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,同時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」、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2條」、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5條」也都有類似規定。但企業投資者必須注意,以非貨幣資產做為出資時,全體股東的非貨幣出資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70%。
但知識產權相對於實物、土地使用權來說,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、有期限性的財產,其主要包括工業產權(主要包括專利、商標、服務標誌、廠商名稱等)和版權(即著作權)。
台商若遇到其他股東想要以知識產權作為出資時,應特別注意事項如下:
一、 確保出資人確實擁有該知識產權
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資產,所以建議應審查出資人的相關權利證書,如為原始取得,應當審查其商標註冊證書或專利證書等;如為繼受取得,則應當審查其受讓該商標或專利的合同書原件,以及辦理移轉登記的相關權利證書。若是以電腦軟體著作權出資的,也應向有關機關辦理著作權登記手續,出示登記證書。另外,尤應注意職務上完成的知識產權和多人共有的知識產權,可能因出資人沒有該知識產權或者不具備完整的處分權,導致出資不實。
二、 確保知識產權的穩定性
所謂穩定性,是指知識產權在法定保護期限內,權利人可以控制並受法律保護的程度。茲舉商標權為例,縱使已經獲准註冊取得商標註冊證書,如果滿3年未使用,第三人也可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的撤銷程序申請撤銷;而專利法也對於已獲准授權的專利規定了無效程序。所以出資的商標或專利,如因第三人的申請被撤銷或變為無效時,則會導致該出資無效。所以建議可以事先對知識產權登記狀況進行調查,同時也應注意權利人是否有與第三人簽訂過轉讓協議、許可使用協議等情形,避免出現出資不實的情況。
三、 注意知識產權的期限性
商標權、專利權和著作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均有法定有效期,若用做出資的知識產權有效期短於公司經營期的情況,則必須在出資合同中做特別約定加以限制,另也應注意在商標有效期將屆前儘快申請續展註冊。
四、 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作價出資,辦理轉讓登記程序
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須進行評估,根據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」、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」,做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,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,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,然後出資人應辦理權利轉移登記手續,對於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軟體著作權來說,應分別簽訂相關轉讓協議,並至相關機關辦理轉讓登記手續。而對於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來說,則需要出資人與公司之間簽訂轉讓協議。對於做為驗資機構的會計師事務所來說,驗資時除須提供評估報告,還須提供辦理了權利轉移的相關憑證。最後,出資人還應將做為出資的知識產權所涉及的相關資料交付給公司,始算完成出資手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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